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管理服务对象:东莞企业纳税人
单位纳税人(含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单位纳税人登记的。
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的纳税人。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税务局,网页、微信、APP、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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